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涉及门诊共济保障待遇、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等内容。
在职职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
据征求意见稿,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在职职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适当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各市要根据本市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具体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这些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到,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